供用电合同 供电单位(简称供电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用电单位(简称用电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 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 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 第一条 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 2.受电电压: 。 千伏 线三相交流 千伏。(其中,35 千伏及以上供电 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 千伏及以下高 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 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 300 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 允许偏差为±0.2 周/秒;电网容量在 300 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 ±0.5 周/秒。) 3.受电容量:三相变流 千伏安,其中 千伏安 台, 千伏安 台, 。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 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 2 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 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 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贴费,以分 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 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电方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 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 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 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不再交付贴费; 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 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可认定为暂停用电。 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 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 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由供电方办理手续。 3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三条 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 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国家电力部门或 省(或自治区、直 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 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高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 100 千伏安(千 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4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二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 退还用电方一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 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 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 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 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电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 率因数为 0.90 以上; (2)其他 100 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 功率因数为 0.85 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 0.80.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 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 (或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 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第四条 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 方停电时,35 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10 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三次。 计划检修停电应在 7 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 设备事故的发生;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 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 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应向供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 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因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 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 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国家主管部门 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 6 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 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第五条 计划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计划期内的生产任 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 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 分超用。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 第六条 节约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 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用 电方因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 电技术措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 7 “三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 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电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第七条 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 则如下: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 (2)10 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 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 (3)35 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 电杆为分界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 分界点。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 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 8 坑、巡线等时,用电方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 制度。用电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 员监护下工作。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第八条 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 启封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 附件的,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 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 转还手续。 装设在 63 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 装设在 63 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 量等回路共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进。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 产权所有者负担。 3.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 9 方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位时,工料费 由用电方负担。 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表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检验合格者,应 收校验费;不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 电方上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 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 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 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 的规定办法计算。 6.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 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迟纳金从逾期 之日起每日按电费总额的万分之五收取。 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供 电方可委托银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0 1.供电方未按计划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 应向用电方偿付少供电量电费的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用电方损失 的,供电方并应赔偿用电方的损失;用电方超计划指标用电时(包括低谷少用 电力),供电方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并征违约金,违约金按多用电量电费的 %计算。 2.供电方由于运行、操作的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时,供电方应按用电 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电价为四倍)给予赔偿, 该可能用电量按停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量计算。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经自动 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他电源可以 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供电方不负赔偿责任。 3.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少供电量电费予以 赔偿。用电方引起的事故,因供电方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则用电方不负事 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4.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的 不合格电量电费的 20%给予经济赔偿。但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本合同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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