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买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乙方(卖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买卖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 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有关 (船名)船的买卖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买卖标的 船名: 船型: 船籍: 船级: 总长: 船宽: 船深: 总吨: 净吨: 载重吨: 建造厂家: 建造年月: 登记号: 登记地点: 登记吨位: 二、质量要求 1.卖方向买方出售的船舶,其质量必须符合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船舶标准; 2.卖方保证出售船舶所具的性能与说明书相符,并须在交付前先行试航, 以证明其性能。 3.卖方保证其出售的船舶不存在不适航或其他妨碍、可能妨碍交通安全或 污染、可能污染水域的情形; 4.卖方保证其拥有本合同下的标的船舶的全部产权,并保证该船舶不在光 船租约下。 三、价款 本合同标的船舶的价款为 元。 本合同结算货币为人民币(美元/英镑/欧元) 。 四、保证金 为了确保本合同的严格履行,买方应在合同签订日后的 同价款百分之 户(户名: 日内支付合 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应以银行汇票方式汇到卖方指定的账 开户行: 账号: )。 五、付款方式 买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按照第 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船款,合计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写 种方式,如期足额将船款支付给卖方。 元,大 ,保证金可抵作船价款。 2.分期付款: 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款。合计 元(大写: )。预付款可以抵作船价款。 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 (2)船舶交付之日起 元(大写: ,合计 )。 (3)交船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 合计 作为预付 元(大写: )。 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 , 六、船舶检查 1.买方有权查阅船上的船级记录,并在 2.卖方应在 年 月 日在 (时间)内宣布是否予以承认。 (地方)为买方安排船舶检查。 3.买方不得因船舶检查而延误船期,否则,买方应向卖方赔偿由此引起的 损失。在不延误船舶正常营运的前提下,卖方应尽可能为买方看验船提供方便。 4.买方检查处于漂浮状态的船舶时,不可将其拆解开,也不可给卖方造成 费用上的负担。在检查过程中,船舶的轮机日志和航海日志应提供给买方查阅。 经检查,凭卖方在船舶漂浮检查后 小时内收到买方的书面或电传通知为准, 一旦船舶获得认可,买卖关系即告确立。卖方如果未能按上述要求收到买方关 于船舶船级记录的认可通知,应退还保证金,本合同宣告无效。 七、交接船舶 1.船舶在 2.移交时间为 地点进行交接。 年 月 日。 3.卖方应及时地将船舶动态、船舶预计进坞时间和地点告知买方。 4.船舶按买方看验船时的状况移交,自然损耗除外。交船前,倘若船舶发 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本合同自行解除,卖方应将买方已付款项全额如数退还; 交船前,倘若船舶发生部分损害,卖方应将船舶恢复至买方看船时的状况。买 方应给卖方合理的恢复原状的修理时间。 5.为方便船舶的移交,卖方应将船舶引入移交港的干船坞内,由买方检验 船底及夏季水线以下其它部分。倘若发现船舵、螺旋桨、船底或夏季水线以下 其它部分有断裂、损坏或缺陷,以至于影响船舶清洁船级证书的取得,则上述 缺点应由卖方自费修复直至买方对上述水下部分完全满意为止。 6.船舶在坞期间,在买方的要求下,卖方应安排抽出尾轴。倘若尾轴完全 毁坏或发现有缺陷,以至于影响船舶清洁船级证书的取得,卖方应自费将其新 换或修复直至买方完全满意为止。尾轴的抽出和换新之费用由买方承担。 7.倘若发现船舵、螺旋桨、船底、夏季水线以下其它部分或尾轴上述断裂 、 损坏或缺陷,则与船舶进出坞有关的费用包括验船师费均应由卖方承担。 8.卖方确认收到全部船款后,双方即签订交接协议书。交接协议书经双方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该轮产权正式移交给买方。卖方全体船员立即离 船,船员离船后的食宿和回程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并负责安排将船员送回。买 方同意付船员补贴每位 (币种) 元。 八、文件交付 1.交船时,卖方应将现有的船检证书及船舶技术图纸无偿提供给买方。若 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将其现有的船舶的其它技术档案及时交给买方。船舶的 船籍证书、船舶的所有权证书、电台执照、船舶签证薄、海关监管薄、航海日 志、轮机日志、营运证、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造船厂提供的该轮的稳性计算书、 船舶防油污计划和 ism 档(如有)等应由卖方收存取回,但买方有复印的权利(船 舶油污计划和 ism 档不提供复印)。 2.交船时,卖方应将下述文件递交给买方: 授权书; 普通商业发票(不含增值税),卖方应在交船后 日内办妥船舶在原登记 机关的注销登记。 3.同时,买方应将下述文档递交给卖方: 营业执照复印件; 授权书; 买方办理船舶登记所在登记机关名称、地址、传真、电话、联系人和邮政 编码。 九、备件和燃料 船舶包括属于船舶的一切船上和岸上物品应由卖方移交给买方。属于卖方 专用的船上图书、数据表格和文件等不包括在内,船员的私人行李和物品也不 包括在内。 船上剩余的燃料、未使用的润滑油、备用品和伙食应由买方接收并按交船 地交船日的市场价格付款。本条款下的付款时间、地点和币制与合同价款的支 付相同。 十、保护 卖方保证其对出卖船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船舶在移交前没有任何船舶 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及其他随船债务;并承诺交船后若因该船移交前的随船债务 发生第三人对船舶提出主张,而导致纠纷的赔偿、费用、开支等均由卖方承担。 十一、费用负担 船舶交付前所发生的包括雇佣人员薪资,船员分红、税赋及其他债务等各 项费用由卖方承担;船舶交付后所发生的与购买和登记有关的税、费以及其它 开支等各项费用由买方承担。在船舶进行交易时,费用有买方承担。 船舶移交后,卖方应向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注销登记;买方应办理船 舶所有权登记。登记费用各自承担。 十二、违约责任 1.若买方未能按时支付保证金,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 遭受的损失和按年利率 %计算的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在支付保证金后, 若买方决定不再购买该船,并拒绝支付船款,卖方有权没收保证金;若买方未 能在船舶移交期限最后一日前按合同的规定支付购船价款,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保证金及其利息归卖方所有。若保证金及其利息收不足以弥补卖方损失,买方 还应赔偿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费用。 2.若卖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完成船舶的法定移交手续,或未 能办理船舶注销手续,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收到买方解除合同通知后,应 在 个银行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到全部船价款 (包括保证金)及按年利率 %计算的利息;若买方按合同规定支付保证金和船款,卖方违约拒绝出售该船, 买方有权获得船款保证金的两倍赔偿。 十三、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解除: 1.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 。 十四、保密 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 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 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 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十五、通知 年。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 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当 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 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十六、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 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 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 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 由责任方承担。 十七、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 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 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十八、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由双方提交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由 双方共同指派一名仲裁人仲裁解决。 若买卖双方未能就共同指派一名仲裁人达成一致则纠纷应由三名仲裁人仲 裁解决,双方各指派一名,第三名由 指派。 仲裁裁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或其他机构 申请改变仲裁裁定。 仲裁费用由败方承担。 仲裁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执行合同,但仲裁部分除外。 本合同以服从仲裁所在国的法律为前提。 十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 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 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 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 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 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 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 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 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 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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