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分销合作伙伴合作协议 甲方名称: 地 址: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开户银行及帐号: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传 真: 网 址: 电子邮件: 乙方名称:北京 XX 志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鼓楼外大街 XX 号 XX 大厦 XX 层 联系电话:XX 传 真:XX 开户银行: 帐 号: 第一条 协议项目和目的 1-1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中国 XX 渠道分销合作体系及管理规范 20070115》(以 下 简 称 规 范 ) 的 有 关 规 定 ( 即 XX 分 销 合 作 伙 伴 申 请 资 格 规 范 ) , 甲 方 申 请 成 为 XX____________分销合作伙伴,并完全接受乙方的规范,经乙方初步审核符合规范中规定 的该级北京 XX(以下简称 XX)分销合作伙伴申请资格,签署本合作协议。 1-2 本协议的目的是在甲乙双方之间建立产品或服务的分销体系,保证甲方销售或提供的 乙方产品或服务的品质正宗、渠道合法。本协议不意味乙方授予甲方作为自己代理人的权 限。本协议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成甲方获得了乙方的代理权,以及可以以乙方名义面对任 何层面的客户。甲方可以依据本协议使用乙方商标、企业名称、域名等相关信息解释乙方 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和品质,但不得对外宣称自己是乙方的代理商。甲方不得以乙方名义面 对第三人、对外签署合同,以及以乙方名义从事任何经济行为。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授予甲方"XX________合作伙伴"资格,由甲方向其直接客户(以下简 称客户)分销乙方的域名注册、网站寄放以及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推出的其它业务(以 上合作业务项目依据《中国 XX 分销项目与价格体系》为准)。 第二条 《中国 XX 渠道分销合作体系及管理规范 20070115》作为本协议之附件,与本协议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将按照本规范的各项有关规定对甲方及所有 XX 分销合作伙伴实施申请、审批、业绩统计、考核、定级、奖惩等方面的统一管理,特 别的,乙方有权根据甲方业绩的完成情况对甲方的分销级别(资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具 体的业绩考核标准按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 积极宣传推广本协议第一条之业务及其增值服务,维护乙方的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 如实向客户告知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基本报价等,不得进行以次充好、削减服务项目、对 免费项目收费等损害乙方和/或客户利益的行为。 3-1-2 甲方办理第一条之业务时由甲方与客户签定合同,全部合同权利义务由甲方独立承担, 并向客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技术支持,解答客户提出的各种问题,甲方可享受乙方在规范 中规定的对该级分销合作伙伴提供的各项服务与支持,但应受乙方的成本控制制约。 3-1-3 依照乙方规定提交预付款 元,甲方承认第一次支付的预付款为必须完成的业绩, 甲方上述预付款未使用完而终止本协议,不得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甲方同时向乙方提交 保证金 元,甲方未完成第一次支付的预付款的业绩而要求终止本协议的,不得要求退 还保证金;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完成第一次支付预付款的业绩且没有其他违反本协议及 分销合作伙伴规范的行为,保证金将在本协议到期或解除后十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甲方 出现违反本协议或分销合作伙伴规范的行为,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况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 项。 3-1-4 依照乙方规定就第一条之业务享受乙方指定的合作伙伴价格。甲方自行与客户约定的 服务价格、收费标准不得低于乙方公开报价。 3-1-5 向乙方及时提供客户的相关资料和支付相关费用以保证业务的顺利进行。 3-1-6 保证服务质量,不得损害乙方整体市场形象,也不得从事其它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 3-1-7 甲方可以在其公司宣传材料和名片上以及广告内容中使用 "中国 XX 认定______合作 伙伴"字样和统一标识,未经乙方书面授权,甲方不得以乙方"办事处"、“代理”、某级别“代 理”、“地区代理”或"总代理"等具有垄断性、排他性和其它未经乙方授权的名义进行广告宣 传及商业活动。且不得将"创联""XX""中国 XX"与甲方作任何实质性联系,其企业名称不得 出现"创联""XX"等引人误解其为乙方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或代理的字样。甲方不得做出任何 引人误解或引起混淆的行为,使他人误以为甲方是乙方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公司、代理 或其他实质性关系单位。 3-1-8 甲方保证其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如因甲 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给乙方带来任何损害,甲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给乙方造成 的损失。 3-1-9 与 XX 正式签署本合作协议后,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和任何与乙方构成商业竞 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进行相同或者类似本协议内容的合作,否则乙方有权随 时取消其合作伙伴资格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 后,甲方承诺不向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有关乙方业务 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者资料,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3-1-10 甲方与乙方的其他分销合作伙伴之间不得进行恶性竞争或者其它不正当竞争。 3-1-11 本协议所称"与乙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 "是指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 (一) 与乙方处于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业、技术领域; (二) 与乙方经营范围相同或者相近似; (三) 与乙方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所面向的客户群相同或者相近似;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1-12 甲方如非 CNNIC 授权代理,则不得以 CNNIC 授权代理名义进行活动,否则责任自 负。给 XX 造成损失的,应赔偿 XX 相应损失。 3-1-13 甲方应遵守并促使其用户遵守乙方的各项服务和产品的在线申请/注册条款,甲方的 用户违反前述条款的行为将被视为甲方的行为,乙方将直接向甲方追究责任。 3-1-14 甲方应遵守并促使其客户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 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站从 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互联 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 任何法律法规禁止的有害信息。甲方的客户违反前述内容的行为将被视为甲方的行为,乙 方将直接向甲方追究责任。 3-1-15 甲方须保证自身及其客户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资源和服务上传( Upload)、下载 (download)、储存、发布如下信息或者内容: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 /或新闻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 博彩有奖、赌博游戏;“私服”、“外挂”等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 信息;防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 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甲方及其客户同时承诺不得为他人发布上述不符合国 家规定和/或本服务条款约定的信息内容提供任何便利,包括但不限于设置 URL、BANNER 链接等。甲方的客户违反前述内容的行为将被视为甲方的行为,乙方将直 接向甲方追究责任。 3-1-16 如果甲方或甲方的客户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的经营活动需要获得国家有关部门 的认可或批准的,应事先获得该有关的认可或批准。特别是,甲方或甲方客户的网站如为 经营性网站应自行在当地通信管理部门办理经营性 ICP 许可证;如为非经营性网站应自行 在当地通信管理部门办理非经营性 ICP 备案手续;如开办 BBS 等电子公告服务以及新闻等 栏目也需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要求获得批准或进行登记备案手续。如因未及时办理该等手续 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等)均由甲方或甲方客户自行承担。 甲方的客户违反前述内容的行为将被视为甲方的行为,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责任。 3-1-17 甲方分销乙方的域名注册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互联网地址注册服务行业自律公 约》的内容(详见附件一)。如有违反,乙方将按照 4-4 等条款的规定向甲方追究责任, 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 虽然作为本合同服务标的的第一条所述之业务可能成为甲方与客户服务合同中规定的 服务标的,按照本合同约定,甲方以自己的名义与客户建立合同关系并独立承担合同责任 乙方不与甲方的客户建立服务合同关系。 3-2-2 甲方递交的国际域名注册业务,由于实行即付即注方式,一经甲方递交,乙方便视为 甲方及客户同意注册此域名,乙方将在甲方的预付款余额足够的前提下及时实行注册;甲 方要求的国内域名注册,乙方接到甲方的在线申请及必需文件后,即开始进行查询、注册 虚拟主机设立和开通等其它业务必须在甲方预付款余额足够或收到甲方汇款凭证传真后按 业务合同进行。其它业务乙方应在甲方提交申请后及时处理。 3-2-3 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详细条款由甲、乙双方之间具体的业务合同确定 (包括电子版合同形式),但乙方的售后服务只对甲方,不面向客户。 3-2-4 及时将与甲方分销业务有关的价格细则和变化,市场动态指导通知甲方(一般用电子 邮件方式)。 3-2-5 向甲方提供业务范围内的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帮助甲方提高技术能力,拓宽业务范 围。 3-2-6 对因甲方违反本协议造成客户或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赔 偿损失。 3-2-7 对因乙方过错造成的损失,乙方只向甲方承担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以甲、乙双方之间 发生的该笔具体业务金额的总额为上限。 3-2-8 对于甲方与其客户之间的纠纷、争议、损失、侵权、违约责任等,均由甲方与客户自 行解决,乙方不介入甲方与客户的纠纷、争议等,也不对客户的任何损失负责。 3-2-9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修订定价和分销合作伙伴管理规范;甲方 保证接受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内对《中国 XX 分销项目与价格体系》和《中国 XX 渠道分 销合作体系及管理规范 20070115》的修订。修订一旦作出,乙方会提前发送电子邮件或在 乙方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修订从规定的日期起生效。 3-3 客户要约下的合作伙伴的退出 3-3-1 乙方承诺不以任何形式主动提出与甲方客户(以下称“客户”)建立直接的经济关系。 3-3-2 应客户的书面要约,乙方可以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建立服务关系,尤其在下述情况 下: 1、 客户提交了自己作为域名、网站、服务器的所有权人
分销合作伙伴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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