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2009―0208 合同编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劳务作业发包人: (以下简称发包人) 劳务作业承包人: (以下简称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 、 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 合同。 1、工程名称: 2、分包合同内容: 2.1 本合同分包范围: 2.2 本合同劳务作业内容: 3、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 4、合同价款总额 元(人民币), 大写 元。 5、分包工作期限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总日历天数为: 6、劳务作业人数: 天 人。 7、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中标通知书(如有); (3)投标书及其附件(如有); (4)专用条款; (5)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8)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8、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发 包 人: (合同专用章) 承 包 人: 地 址: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 (合同专用章 )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9、发包人权利和义务: 9.1 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完成后,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依照约定 提交的结算资料之日起 28 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不答复的, 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 9.2 上款所述结算程序完成后,发包人应当自结算完成之日起 28 日内支付 全部结算价款。合同价款的支付应当以银行转帐的形式办理。 9.3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编制施工计划、物 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 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9.4 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承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 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9.5 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 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9.6 随时对承包人实施的劳务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对存在 的质量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9.7 及时签认劳务作业变更洽商及确认承包人停工、窝工损失。 9.8 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提 供安全防护设备,确保施工安全。 9.9 检查承包人工人持证情况,禁止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进入施工 现场。 9.10 在发现承包人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应自发现之日起 60 日内书面告知承包人并提出明确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权利的,视为放弃此 项权利。 9.11 行使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对承包人行使扣款权利时,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并获得承包人有相应委托权限的人员的书面认可。 9.12 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要求为本项目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9.13 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 行配合时,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工作或确保承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 9.14 其它发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10、承包人权利和义务: 10.1 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人(持证上岗率 100%)投入工作;自觉 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0.2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10.3 按发包人要求提交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 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4 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 织施工;投入足够的人力,确保工期;服从发包人安全施工管理,自备劳动保 护用品,确保施工安全。 10.5 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 场管理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及各种扣款。 10.6 自觉接受发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发包人随时检 查其设备、材料的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10.7 按发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发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 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8 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10.9 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承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 他设施。 10.10 承包人保证与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每月向发 包人提供上月本企业在本项目上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署情况、 出勤情况及工资核算及支付情况的盖章书面记录。除此书面记录的用工行为外, 承包人在本项目不存在其他用工行为。 10.11 配合发包人按工程发包人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承包人工 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配合发包人对隐蔽工程、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 10.12 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由承包人配合时,承包人应 按发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 10.13 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 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10.14 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 约定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理由拒绝将该劳务 作业交付发包人。 10.15 在发现发包人存在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行为时,应自发现之日起 60 日内书面告知发包人并提出明确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权利的,视为放弃此 项权利。 10.16 其它承包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11、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工期相应顺延: (1)不可抗力; (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劳务费,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但仍未能从发包方获得施工必需的指 示、工程材料、图纸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或安排任务不及时造成停工、 窝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12、由于以下原因造成承包人发生窝工的,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 7 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产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发包人应于 7 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和赔偿经济损失给予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 报告的,视为其放弃此项权利;发包人逾期未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 承认此事实: (1)第十一条(3)、(4)、(5)项; (2)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情况。 13、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 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发包人认 为承包人应当暂停工作的,承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 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 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发包人通报一次受害情况。 13.2 不可抗力结束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 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 的相应责任。 13.4 承包人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自身财产损失。 14、送达: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书面文件的送达方式为:一方应当以书面方式将 本方的明确要求送达至对方本合同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对方应当在收到之日 起 7 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或无人接收、拒收的,视为同意对方要求。 一方本合同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当在 7 日内书面告知对方, 逾期告知或不履行告知义务的,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 15、事故处理: 15.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 门,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5.2 承包人要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及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 工作,避免过激行为的发生。 16、施工变更: 16.1 施工中如需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发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双方书 面确认并经监理签认的变更可作为劳务价款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应提前 7 天 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 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6.1.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16.1.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16.1.3 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16.1.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6.2 由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合同价款应相应减 少,工期相应调整。 16.3 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 人承担(损失补偿总额不能超出分包合同价款的 5%),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7、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手续: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发票,发包人须将填写齐全的、收 款人为承包人全称的支票或汇票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发包人 办理付款手续。发包人将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人在 22.4 款中指定的合同价款 收取负责人,并索要收款凭证。 18、由于发包人安全施工方案不完善、安全施工投入不足造成的安全事故, 责任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不能落实安全施工方案或不服从发包人安全施 工管理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9、争议: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 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①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② 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③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④ 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0、合同解除: 20.1 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务分包合同。 20.2 发包人与建设单位的施工总承包合同解除的,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 解除本合同。 20.3 发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停 止工作超过 28 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出通知 解除合同。 20.4 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作业人员或不履行本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其违约行为足以影响本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竣工工 期时,发包人可以书面告知承包人并限期要求其完全、恰当履行合同义务。承 包人逾期不能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20.5 如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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