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 寄存人: 法定住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账号: 电子信箱: 保管人: 法定住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账号: 电子信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本着合法原则、平等 互利等价有偿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合 同,共同信守。 一、仓储物 编号 包装 货物名称 品种规格 数量 质量 质量应使用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也可以使用经批准的企业或 行业标准。在没有上述质量标准时,可以由存货人与保管人在仓储合同中自行 约定质量标准。 货物损耗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 家或专业标准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损耗量在法律规定或约定标准范围 内,保管人不承担责任;超过标准范围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责任。 二、保管场所 1. 。 2.保管场所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依保管物的种类、价格,有偿 还是无偿等情况确定适当的保管场所。 三、保管方法 1. 。 2.当事人约定的保管方法,保管人不得擅自变动。如果遇到了紧急情况 , 并且可以推定存货人如果知道此种危机发生也同意改变其约定的保管方法时, 保管人可改变保管方法。 3.当事人没有就保管方法进行约定的,保管人应根据保管物的种类、价 格,有偿还是无偿,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保管。 4.保管方法有特殊约定的,应以特殊约定的方法进行保管。 5.保管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物品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 物时,应当有专门的仓库、设备并配备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负责管理。必要 的时候,还应向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运输等方面的技术资料。 四、仓储费用 1.保管人提供仓库 月每平方米 平方米由存货人使用,仓库租金按月包库制,每 元(大写: ),合计月租金为 元(大写: )。 2.计算项目包括保管费、转仓费、出入库装卸搬运费、车皮、站台、包 装整理、商品养护等费用,合同中应对下列项目作出明确规定:费用由哪一方 承担、计算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地点、开户银行、账号等。 3.保管费 元(大写: ),转仓费 元(大写: ), 出入库装卸搬运费 护费 元(大写: 元(大写: ),车皮、站台、包装整理、商品养 )。 在保管物交付保管时,寄存人应先行交付保管费用的 %; 在保管期满,寄存人提取保管物时,应交付其余保管费用; 保管费总额为 元(大写: );保管费用一律以 (方式) 支付。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3.仓储费应在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时提前支付。 4.必要费用包括运费、修缮费、保险费、转仓费等。请求存货人支付上 述费用时,保管人应出示有关清单和登记簿。仓储合同中规定的仓储费包括必 要费用时,存货人不必再另行支付。 五、保管期限 1.保管期限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保管期限届满,保管人应当将仓储物返还给存货人,存货人应及时取 回仓储物,也可以不规定有效期限,只要存货人按日或按月支付保管费用,合 同即可继续有效。 六、出入库 1.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 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 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应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 存一份。 2.入库是指货物进入仓库时所进行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工作。入库时, 保管人要根据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品种、规格等对入库货物进清点、验收 和接收。验收无误后,向存货人开出仓单,并报仓库会计统计入账、登记。 3.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没有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可随时提取仓储物, 保管人也可随时要求存货人提取仓储物。但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货物出库一定要当面交接清楚,并做好记录。如果是由保管人代办运 输的,保管人则应负责向运输部门办理托运、发运手续。 七、验收 1.货物验收由保管人负责,验收的内容、标准包括三个方面: (1)是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需开箱拆捆直观 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 (2)是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 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存货人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 (3)是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 2.存货人应当向保管人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 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 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保管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 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 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 保管人负责。 4.验收期限: 天(国内货物不超过 天,国外到货不超过 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人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 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 5.验收时间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送达的签收时间为准。超过验 收时间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人负责。保管人应当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或法 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方法、时间验收仓储物或验收不准确所造成的损失负责。存 货人应当对未能提供验收资料或提供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损失负责。 八、货物的损耗 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 按双方协议办理 九、权利义务 (一)保管人权利义务 1.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 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规定的,保 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 用由存货人承担。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 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2.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 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保管人对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保管时,应当按照国 家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操作或储存。在保管期间,保管人应按合同议定的 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并定期进行检查,使保管的货物不短缺、不损 坏、不污染、不灭失,处于完好状态,发现货物出现异状,应及时通知存货人 处理。未经存货人允许,无权委托第三方代管。 3.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4.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 者提取样品。 5.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 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 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 单持有人。 6.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 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该物。 7.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 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仓储物出现危险时,保管人有义务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包括以 下几种情况: (1)如果第三人对其保管的货物主张权利而起诉或扣押时,保管人有义 务通知存货人; (2)储存的货物发现有变质或其他损坏的,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存货人; (3)储存的货物发现有变质或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 保管的,应通知并催告存货人处理。如果保管人违反通知义务,给他人的储存 物造成腐蚀、污染等损害的,存货人不承担责任。当然,在紧急情况下,保管 人可自行作出必要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知存货人。 9.在仓储期限届满后,由保管人送货上门的,保管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 时间、数量,将货物送至存货方。 (二)存货人权利义务 1.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 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2.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 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3.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 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4.存货人为了防止货物在储存期间变质或有其他损坏,有权利随时检查 仓储物或提取样品,但在行使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时,不得妨碍保管 人的正常工作。 5.存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等将货物交付给 保管人入库,并在验收期间向保管人提供验收资料,存货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按 照约定入库储存货物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存货人未提供验收资料,或者 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而造成验收差错及其他损失的,由存货人负责。存 货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负责货物的包装,因包装不符合要求而造成货物损坏的, 由存货人负责。 十、保管人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 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属包装不符合 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 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保管人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人 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元(大写: )。 4.由保管人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人逾期交货的 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 人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十一、存货人的责任 1.由于存货人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人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 管费 %(或 %)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人除交纳保 管费外,还应向保管人偿付违约金 元(大写: ),或按双方协议办 理。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 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人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 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人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人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 失由存货人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 坏、变质的,由存货人负责。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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