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劳动合同 企业间借款 合同无效 近日, 庆元县 人民 法院 审结了数起企业间借款纠 纷,该类借款合同均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其中较为典型的一例是原告龙泉某药 业 公司 与被告某家具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2005 年 6 月 1 日,被告某家私有 限公司因在银行 贷款 转贷需要流动资金用以还款,向原告借款人 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 近日,庆元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数起企业间借款纠纷,该类借款合同均被法 院认定为无效。其中较为典型的一例是原告龙泉某药业公司与被告某家具公司 之间的借款合同。2005 年 6 月 1 日,被告某家私有限公司因在银行贷款转贷 需要流动资金用以还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110 万元,并保证 10 天归还,然 而,被告借款后只归还 100 万元,尚欠 10 万元人民币未归还,后经原告再三 催促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某家具公司归还 10 万元人民 币并支付逾期还款的银行贷款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为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不得作为贷款人与他人签订 借款合同,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应确认无效。被告因 该合同取得的借款本金应予以返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 驳回。 法官提醒: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将导致出借企业的利息支付请求无法得 到法律支持,企业应当依法经营,注意防范资金风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若确需相互拆借资金可通过信托机构完成。(刘-伟英) ( 文章来源: 丽水 日报 责任编辑:叶*丽) 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 法》没有对 借贷 双方的主体作出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公民个人间的借款合同 以及以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企业间借款合同一 直被作为 无效合同 来认定。 那么《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情形又是如何规定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具备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 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适用上述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认定企业间借款合 同无效,必须是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直 接适用的依据,即《贷款通则》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规章,而不属于行政法规。 从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不能推定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 作为实践中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直接依据《贷款通则》在性质上属于部 门规章,建议在立法上对此作出调整。 企业间借款合同的诉讼风险 尽管在法律界对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但是目前的司法审 判实践仍依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处理。因此,如果企业间借款合同 的当事人依据双方的借款合同提起诉讼,则比较其他类型的借款合同,在诉讼 过程中存在特定的诉讼风险。 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一般在这类 诉讼中除本金可以得到保护外,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同时, 在诉讼中亦存在因合同违法而被法院制裁的可能性,即法院可能会发出制裁决 定以收缴借款合同中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及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 满之日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之日期间内的利息。 企业间借贷的合法途径 在现行的司法实践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企业间的借贷可以 选择委托贷款的方式。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 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 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附带论文一篇,作为我的真实想法: 浅论非金融机构参与型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 武志国 内容摘要:本文对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法性,行政事 业单位法人之间的借贷的合法性分别进行了概要的说明,重点对非金融企业间 借贷进行了探讨,包括非金融企业之间借贷的表现形式、非金融企业之间直接 融资的合法性分析,对非金融企业之间直接融资的被认定无效的法律后果和经 济后果的分析,并且得出不能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推定无效 和不适宜一律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判定无效的看法,也认为禁止企业间借贷 实际上是无效的政策设计,对非金融机构企业借贷的合法化操作手法进行了介 绍,最后冒昧地预测了非金融性企业之间借贷政策法律态度的变迁。 关键词:非金融机构 企业 借贷 在一系列宏观紧缩政策接连出台的大背景下, 民间借贷 借助信托、典当、 私募基金、贷款中介等各种眼花缭乱的金融形式越发表现得异常活跃。它们甚 至成为银行收紧短期贷款之后的新的重要的不可估量的融资渠道。然而当前对 民间融资(包括非金机构参与型借贷)的合法性争议比较大,律师从结合当前 的金融和法律、学术和实务不同领域和层面的观点和意见,对非金融机构进行 了较为详细的一家之粗浅分析,只希望抛砖引玉。 一、非金融机构参与借贷概论 从广义上讲,融资是货币资金的融通,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收放资 金的行为。从狭义上讲,融资是根据需要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的理财行为。 根据资金的来源融资分为两类,一是内部融资,即将自己的储蓄(留存盈利和折 旧)转化为投资的过程;二是外部融资,即吸收其他经济主体的储蓄,使之转化 为自己投资的过程。外部融资又可分为 股权 融资和债权融资。股权融资是指给 予资金供给者作为 股东 的身份的融资方式。债权融资是指通过举债筹措资金, 资金供给者作为 债权人 享有到期收回本息的融资方式。包括一般债权融资、证 券债权融资、保理融资以及资产证券化融资。一般债权融资包括借贷、委托贷 款、贸易融资、金融租赁。目前可以真正供企业选择的融资渠道主要有信贷 (主要是银行借款)、上市融资、信托融资、债券融资、以及其他融资方式 (如基金融资)等。本文主要分析实践中一般债权融资中的借贷融资。 按主体 不同借贷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一方当事人为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 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的借贷,第二种是一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民间借贷,第三 种是双方当事人均为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之外的企业 法人、其他组织的企业间借贷,即非金融机构参与型融资,所谓“参与”指非作 为贷款人(出借方的)的实质性参与。这里的金融机构指银行、信用社、信托 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 机构。本文重点分析实践中第三类借贷融资。 二、我国目前非金融机构参与借贷的现状 《2004 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称,民间融资趋于活跃。由于直接融 资渠道有限,在国家加强宏观调控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中小企业努力寻求 其他融资渠道,如民间借贷、关联融资、融资租赁等。民间融资是否活跃与民 营经济发达程度有关,此种活动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紧急支付 和民营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资金需求。资金供需两旺是民间融资存在的内 因。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多样化的 融资方式。资金供给方在缺乏合规投资渠道下具有通过民间融资获取高收益的 内在冲动。民间融资根据交易主体、融资用途与利率水平不同主要可分为四种 类型。一是低利率的互助式借贷。融资主体主要为自然人,融资双方关系密切, 融资主要用于应付短期生活急需,融资规模小且大多不计利息或利息低微。二 是利率水平较高的信用借贷。融资主体主要是个体及民营中小企业,以关系、 信誉为基础,多用于生产性周转需要,融资利率水平主要依据借款人实力、信 用情况商定或随行就市,这种以信用交易为特征的利率水平较高的借贷是民间 融资的最主要方式。三是不规范的中介借贷。包括借助于正规中介机构的融资 行为和以非正规中介组织为依托进行民间融资。近年来,地下钱庄、基金会、 标会、银背等非法融资机构大大减少,但相继又出现有固定的资金运作规则, 整个融资模式类似于银行信贷的信息咨询公司、乡镇企业投资公司等新型的民 间借贷组织,甚至出现专门为借贷双方担保的经纪人。四是变相的企业内部集 资。由于目前国内缺乏系统、正规、运作成熟的创业投资基金,许多中小民营 企业、个体工商户常以“ 保证金 ”、职工集资、合股经营、吸纳外地资金入股等 形式直接从民间筹集资金,用以维持或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三、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法性 四、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法人之间的借贷合法性 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 号), 有偿使用资金,是各级政府除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职能部门利用财政预算内、 预算外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的资金,包括利用临时性调度资金、间 歇资金、拆借资金及暂付款进行有偿使用的资金。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 明确规定可以有偿使用的资金不在此次清理整顿范围之列。预算内有偿使用的 资金其主要形式包括无偿拨款改有偿使用,采取收入退库或退税方式进行有偿 使用,行政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有偿使用等。预算外有偿使用的资金其主要形式 包括利用间歇资金周转使用、将预算外资金有偿使用等。其他有偿使用的资金 其主要形式包括用上级单位补助资金进行有偿使用;占用费及利息转入;从各 种财政性资金账户拆借资金有偿使用等。凡是利用上述资金进行有偿使用的, 均属清理整顿范围。已经成为历史问题,除了如属于财政支持的农业发展专项 资金借用等有特殊规定的以外,不允许发生这种借贷,即使法律规定的财政性 的借贷也是通过委托银行贷款的形式进行。 五、非金融企业间借贷 (一)非金融企业之间借贷的表现形式 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表现形式多样,总体上分为两类,一是现金直接借 贷,二是变相的借贷。但是从具体的表现方式上大致又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类: 1.直接的借款形式的借贷。通常,企业之间借贷的表现形式是双方以协议 形式直接确定借贷关系,协议内容把借款数额、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 都加以明确。有的还设定了保证、抵押等担保条款,并有担保单位参与签订协 议。当然也包括合法或者非法中介经纪机构介入促成的企业间借贷。 2.联营形式的借贷。签订的联营协议,虽约定共同经营某一项目,协议却 约定其中一方只负责出资,不参与具体经营活动,只负责在经营活动中监督资 金使用情况。不论经营项目盈亏,出资方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利 润。这种保底条款使其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借贷关系。包括合作开发房地产 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 定为借款合同。 3.投资形式的借贷。法律上的投资,一般是指取得股权。但有的投
235.有限公司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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