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定作合同 甲方(定作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承揽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为了促进 据各自职能签署 赛事活动的开展,保障各类赛事纪念物品的供应,甲乙双方根 赛事定作合同。本合同中,甲方是体育赛事运作机构,负责 制作本合同项下带有“ ”名称(以下称“名称”)及带有“ ”徽记(以下简称“徽 记”)的礼品、纪念品。乙方是经甲方选定、并接受甲方定作带有“徽记”、“名 称”礼品、纪念品的单位,乙方是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管理规范,敬业守信, 其加工及服务人员均符合相应技术或专业资质的标准。(乙方法人营业执照及 其员工技术或专业资质证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三)。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1.1 定义 定作:指本合同项下,经甲方书面认可并选定的乙方设计、定作的 带有“徽记”及“名称”的产品。 1.2 产品:是指甲方选定的带有“徽记”及“名称”的领带、丝巾及纪念章的 礼品和纪念品。 1.3 徽记:指由 组成的徽记,详见附件一。 1.4 产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产品有关的带有“徽记”及“名称”的设计方 案、图纸、样稿等书面资料。 第二条 2.1 定作与服务 聘用:甲方委托乙方按照甲方的指导与监督提供服务,依据本合同 项下的条款和条件,设计、定作和交付产品。甲方据此授予乙方对“徽记”和“名 称”有限的、非独家的、不可转让的使用许可,即乙方可在委托期限内仅为在产 品上,以及与其相关的包装、标识或其他组成部分中使用和复制“徽记”和“名称”。 2.2 定作与服务:乙方保证,所有定作与服务的员工均按照本行业适用 的高标准,以负责的方式履行义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行使总体监督权、 随时现场检查权、控制和审批权,乙方应予以充分配合并不得阻挠。这一监督 权包括有权检查并就服务的具体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2.3 人员的配置:所有服务均由乙方的全职雇员提供。如果乙方需要外 包加工或由其他第三方提供任何服务,应经过甲方的事先书面批准或认可。未 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产品分包、转包或转让,一经发现, 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2.4 产品质量:产品的质量、规格、式样、色彩、材质等要求必须符合 国家相应质量标准并同时应与甲方书面认可的样品保持完全一致,且不能存在 任何质量瑕疵。 2.5 按时交货:乙方同意,如果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乙方应 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该等情况,并承担违约责任和支付因迟延交货给甲 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甲方对产品的各项要求,以产品订单为准(详见附件二)。 甲方在双方书面约定的交货日期前 天向乙方发送订单,乙方须按订单确定的 各项交货条件交付产品。 2.6 未经甲方的预先书面批准,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允许以下事 项: 为授权范围之外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制造授权产品或向任何个人 2.6.1 或实体销售产品,或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将产品流入市场。乙方如有以上行为, 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对于不合格产品及甲方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拒的产品的处置 2.6.2 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 2.7 非独家权利:乙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并未在甲、乙双方间建立任 何排他性关系。 第三条 3.1 交货与验收 乙方理解并同意,甲方在本合同第四条承担付款义务的前提条件是 乙方全面交付验收合格的产品并遵守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3.2 对于实际产品与样品不符或存在任何制造或包装方面缺陷的产品, 甲方在验货时不予接收,并由乙方承担退还的全部费用。 3.3 乙方应按照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于本合同项下各笔订单确定交货 时间和地点交货。 3.4 甲方应于乙方交货时在交货地点进行现场验货,并经验收合格后, 在入库单(“送货单”)上签字。甲方在入货后 个月内,对于质量不合格产品, 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退货,乙方应予接受,并承担相应责任。 3.5 如果乙方在签约、定作、制造、供货或验收过程中有伪造、欺诈、 隐瞒主要事实或产品缺陷等行为的,即使甲方向乙方出具了验收合格的证明, 该验收合格证明亦不具备任何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 4.1 付款 除非本合同第三条另有规定,所有产品的单位购买价,均应视为已 经包含了向甲方交付单位产品所适用的所有包装、运输、保险、税款等的费用。 4.2 甲方应于收到同类别产品的全部货物及其发票这两个日期当中较晚 日期之后的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同类别产品的全部货款,但本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5.1 乙方的承诺 乙方确认并接受甲方及其组织活动的形象和价值,并同意在提供服 务时,均以促进和提升甲方和其组织活动的形象、利益为宗旨。 5.2 乙方确认,接受甲方委托是基于乙方的服务对于公众及甲方已具有 较高的声誉。因此,乙方同意,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或为任何目的而向任何第三 方或向公众声明其已得到甲方的“选定”、“首选”或“认可”。 5.3 乙方承诺并同意: 5.3.1 在本合同委托期内依照本合同条款约定制造、定作和交付产品; 5.3.2 始终以有利于甲方的声誉、形象和名誉为宗旨从事商业活动; 5.3.3 不从事任何欺诈、误导或不道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任何赛 事合作伙伴或制造商的任何竞争对手的任何诋毁; 5.3.4 不得对任何产品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以及从事任何非法或 欺诈性活动或广告宣传; 5.3.5 不得为任何产品而向任何一方索要或接受任何贿赂、回扣或其 他暗含的或非法的佣金或款项; 5.3.6 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或授权制造、分配或出售任何假冒产品; 5.3.7 确保产品优质、安全,并符合其设计用途; 5.3.8 确保产品或其资料不侵犯或违反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权利; 确保甲方委托定作的产品不在市场上稍售; 5.3.9 5.3.10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授权自己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使用 “名称”和“徽记”; 5.3.1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仅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使用甲方 “名称”和“徽记”,该权利只能在执行本合同范围内使用,不得将该权利延伸到本 合同内容以外。 第六条 保密信息的使用 乙方确认,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乙方可能会得到甲方保密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财务、人员信息、客户信息、产品价格、产品的修改和计划信息等。 乙方同意,所有保密信息均具有保密性质,并为甲方专有。乙方仅为提供服务 之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或授权使用全部或部分的保密 信息。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保密义务在 第七条 年之内并不随之终止。 知识产权保护 7.1 乙方承认并确认,“徽记”、“名称”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均受到《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保护。 所有本合同项下产品的资料均依照甲方的要求预定和制造,并均应于完成时, 视同自动成为甲方独家的、排他的、永久的资产,且不论产品资料是否最终为 甲方所采用。甲方拥有这些产品资料的全部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知 识产权。甲方应被视为产品资料的唯一所有者; 产品应被认定为适用于法律意义上的、为甲方提供的“委托创作作品”。如 果甲方需要再生产本合同项下的产品,在同等条件下应继续委托乙方提供该等 服务;如果有其他的委托安排,需经合同双方另签书面协议; 若甲方不再需要本合同项下的产品,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乙方应当承 诺立即停止加工制造产品,并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产品设计信息。 7.2 乙方保证其制作的产品的一部分或全部均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 产品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诉讼或仲裁。 7.3 甲方承认并确认,其他不带有“徽记”和“名称”等的产品设计样稿版权 归乙方所有。但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以无偿使用。 7.4 甲、乙双方共同承诺 尊重知识产权,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和法律; 保证向对方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保持良好的商业道德,双方应真诚合作,不做损害对方利益的事。 第八条 合同的整体性 本合同(含附件)包含了双方对本合同的全部理解,并取代以前所有的有 关口头、书面的意向、安排和约定。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以补充协 议的形式进行。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后生效,并与本合同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生效,自 年 月 日止。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实质违背本合同而致使本合同终止,守约 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2 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交货日期迟延,乙方应按日向甲方偿付不 能交货部分和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 %的违约金;如果交货的产品数量少于 合同项下订单的数量,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大写: )并赔偿 由此给甲方及其客户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如果交货的产品数量多于合同项 下订单的数量,甲方有权拒收。如因不可抗力导致交货日期推延或供货数量少 于合同的约定数量,乙方应于供货截止日期前书面通知甲方,并协商具体解决 方式。 第十一条 保证陈述 双方互相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11.1 双方均具有完全的权利和法律权限或有效的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 同。 11.2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即依其中条款构成对双方合法、有效和有约 束力的责任。 第十二条 遵守法律 如果有合理的原因相信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违反了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 那么双方须及时修改本合同以遵守法律。但是如果修改令本合同丧失了其根本 目的,那么将认同双方同意终止。如果本合同因本条而终止,款项应支付至终 止日的履行程度。那些为将来而已支付的款项应按比例退还,除了明确规定在 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以外,任何一方将不就本合同而负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十三条 13.1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到的,阻碍其实际履行义 务的,不可避免又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就本协议而言,不可抗力事故包括地 震、火灾、水灾、台风、海难等自然现象以及战争和爆炸; 13.2 因不可抗力的发生,该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而不构成该方违 约,无须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其他赔偿责任; 13.3 因不可抗力引发的问题,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使本合同 能合理地继续履行。但是因不可抗力延误持续 个月以上时,则任何一方均有 权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 13.4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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