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 204 条条款 第 1 部分 合同背景 第 2 部分 房屋质量 第 3 部分 户型空间 第 4 部分 房屋面积 第 5 部分 建筑设备 第 6 部分 电气部分 第 7 部分 供暖与燃气 第 8 部分 装修标准 第 9 部分 室内环境 第 10 部分 室外环境与绿化 第 11 部分 社区及设施 第 12 部分 价格付款 第 13 部分 房屋交付 第 14 部分 初步验收与保修 第 15 部分 所有权证 第 16 部分 前期物业管理 第 17 部分 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 18 部分 消费者权利保护 第 19 部分 抵押担保 第 20 部分 合同变更 第 21 部分 合同终止与解除 第 22 部分 退房条款 第 23 部分 违约责任 第 24 部分 买受人损失 第 25 部分 争议与其他 第 26 部分 合同附件 第 27 部分 法律法规及标准 第 1 部分 合同背景 第 1 条、 合同原则:鉴于目前买卖双方因为合同不明造成诸多争议,为充 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出卖人的合同义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 商一致,就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商品房一事达成本合同。 第 2 条、 文字定义: (1)、 合同中所称“合同”、“本合同”、“约定”等系指目前出卖、买受双方所 签订的补充合同,其他合同则冠以合同的具体名称; (2)、 本合同中所称“房屋”、“本房屋”、“商品房”或“本商品房”等系指目前 出卖、买受双方签订合同即将买卖的商品房; (3)、 本合同所称“本楼”或者“楼房”系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位于的楼座; (4)、 本合同中所称“小区”、“社区”系指房屋所处于的社区; (5)、 本合同中所指“退房”,是指买受人解除购房合同的行为。 第 3 条、 合同标的:本房屋位于 市 区(县) 路 号,目前施工进度情况 参照由出卖人提供的照片。 第 4 条、 合同目的:出卖人知道买受人购买商品房系为自己住用、通过出 租获得利润或者在商品房升值时通过及时转让获得利润,或者行使相关的所有 权或用益物权以获得利益。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购买此房屋后,除作为住宅使 用外,还可以作为公司办公用房使用,可以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 许可。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 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 5 条、 协商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由各方依次选择谈判地 点,分别为出卖人销售场所( 市 区(县) 路 号)或者为买受人及买受人的代 理人指定的场所( 市 区(县) 路 号),各方应在会面协商时准备好应当提供 的文件资料,以节省双方的时间。 第 6 条、 销售广告:买受人根据出卖人于 年 月 日刊登在 报第 版的广告, 参考出卖人提供广告(包括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电子出版物、网络),与 出卖人就购买商品房一事进行协商;出卖人承诺商品房及周边环境符合广告所 描述之内容,双方就可预见的内容进行约定,如双方没有在涉及房屋质量、装 修、周边环境等细节作出说明时,则出卖人提供或发布的广告及宣传品可作为 证据,证明出卖人承诺提供房屋符合广告宣传品中文字及图案的描述。 第 7 条、 土地权利:本项目由北京市政府有关机构批准立项,项目的批准 文号为: ;批准文件的主要内容为: 。本宗土地原所有权人为: ,原土地使 用权人为: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编号为: ;土地使用证号码为: ,土地使用 权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土地使用权性质为: (商业或住 宅)。 第 8 条、 权利担保:考虑到目前出卖人无法提供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 为保证买受人的权利,出卖人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提供正式《国有土地 使用证》,并且在他项权利记录中不会有任何担保抵押记录,如到期不能提供, 则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出卖人则应当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如出卖人不同意退 房,或者虽然同意退房却未自同意之日起 日内使买受人取回全部房款以前;出 卖人都将因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而每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 约金。 第 9 条、 规划许可:用地规划批准部门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 10 条、 销售许可:房屋销售许可部门为: ,房屋销售许可证: ;出 卖人承诺已经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可以提供、办理并具备办理 销售许可的全部文件。 第 11 条、 施工许可:施工许可部门: ,施工许可证: 开工证: 。建筑 企业:总设计单位: ,建筑师姓名: ,注册建筑师号码: ,总施工单位: , 总监理单位: 。 第 12 条、 商品房标准:商品房将适用标准为: 作为本商品房的设计和建 筑标准。商品房验收:由 负责验收;由 负责进行质量评价。 第 2 部分 房屋质量 第 13 条、 质量原则:考虑到买受人支付的价款,买受人所购房屋各项验 收标准不仅要达到合格要求,还应当达到优良标准;出卖人不得仅以房屋质量 合格来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应当在满足基本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同时还需要达 到买受人的特别要求,并证明其各项验收标准均达到优良等级。 第 14 条、 防震减灾:考虑到买受人所购房屋将可能在未来时间内长期使 用,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楼房地震安全性能评价测试报告,以使买受人的 安全在未来得到保障,否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 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 15 条、 墙体平直:房屋的墙体及平面均应当平直,倾斜角度不得大于 0.1 度,计算方法为:高度差/直线距离;不平直情况并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标 准;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 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 16 条、 防水情况:房屋顶棚无水渍、厨房及厕所防水良好、上下水管 与地板结合处无漏水、渗水;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 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 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 17 条、 表面裂缝:出卖人承诺商品房内部无任何裂缝,保温层墙壁表 面平整,瓷砖地板平整无松动、无爆裂、无间隙;出卖人保证房屋的沉降情况 优于北京政府颁布的最高要求,并对于可能发生的加速沉降或不均匀沉降情况 对质量产生的影响向买受人提供检测及评估报告。如果双方无法对是否是裂缝 达成共识的,则双方从楼内业主中随机选择 3 人,由这 3 人确定是否属于裂缝、 漏水、渗水、墙体平直等,此 3 人的观点应当作为有效证据。出卖人有义务申 请有关机构就此问题进行评价,如出卖人不予以申请,则视为存在裂缝,买受 人有权退房。 第 18 条、 质量文件:考虑到房屋质量将在未来相当的时间内对买受人的 安全与收益要求有巨大影响,而提供完全的质量文件是出卖人不可推卸的责任 与义务,为充分保证买受人的知情权,出卖人除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外,还 应当向买受人提效如下文件: (1)、 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 (2)、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3)、 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4)、 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5)、 卫生部门出具的水质检验合格文件; (6)、 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7)、 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8)、 电梯工程监督报告; (9)、 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10)、 抗震评估机会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能评价报告; 第 19 条、 文件交付: (1)、 全部质量文件上述文件应当于入住前交付给买受人,没有上述文件 不视为交房;即使买受人入住,仍有权出卖人每日承担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 如无法按时交付上述文件,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 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 一的违约金。 第 20 条、 质量标准:商品房设计质量不应低于各级政府有关机构颁布的 最有利于买受人的标准,本合同最后所列明的各项规范及标准均为出卖人应当 遵守的强制性标准,即出卖人所提供的房屋质量不得低于各项规范的要求;如 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 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 21 条、 质量证明:考虑到出卖人的优势地位,出卖人在房屋交付时应 当向买受人提供证明其质量合格的申报手续及质量评价报告;当买受人对此报 告提出异议时,出卖人应当证明这种异议不成立;出卖人不能证明的则视为存 有质量瑕疵,在瑕疵未消除前不视为交房。 第 22 条、 质量评价:出卖人在交付商品房前应当提供质量评价报告;买 受人有权查验与商品房质量相关的全部文件,有权委托相关机构对商品房质量 进行重新评价;如出卖人拒绝提供文件,或者在买受人申请重新质量评价时拒 绝进行协助,则视为房屋质量不符合规定而不能交房;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 不退房的视为未交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 3 部分 户型空间 第 23 条、 商品房户型: 室 厅 卫 浴 厕 厨,本商品房使用率为: 第 24 条、 起居室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 25 条、 书房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 26 条、 卧室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 27 条、 卫生间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 28 条、 厨房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 29 条、 阳台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 30 条、 过道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 31 条、 套内楼梯: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 32 条、 重要门窗:长度: 宽度: 高度: 下沿距地面: (毫米); 第 33 条、 贮藏空间: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 34 条、 房屋层高: 毫米;室内净高: 毫米。 第 35 条、 立平面图:平面图中所列面积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套内使用面积 ; 立面图中所列尺寸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净高度。 第 4 部分 房屋面积 第 36 条、 建筑面积: (1)、 文字定义:商品房销售的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公用面 积之和。 (2)、 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阳台建筑面积: 平方米,另室内墙体面积为: 平方米。。 第 37 条、 建筑面积变化: (1)、 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如果经过实 际测量后,面积在 至 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 面积超出:买受人所购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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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由 法外狂徒张三 于 2022-09-17上传分享